應付強迫推銷法

  1. 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,例如收到的時間,寄出的郵局等,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。
  2. 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,把話說清楚,例如: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來之某物,掛號單號為某號,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,請貴公司詳察,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 三十日內,儘速派員取回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本人不負保管義務,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。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,請於七日內將郵資(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)及處理手續費(另加100元)共計某元,現金袋寄至某地址、某人收。逾三十日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,視為貴公司拋棄該 物品,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。切勿自誤!
  3. 副本寫「消費者保護協會」。
  4. 到郵局去寄出,則郵局會留一份(郵局存證用),一份寄給該公司(這一份一定要寄),一份自己留存(千萬要收好至少留存五年),一份寄消費者保護協會(不寄也沒關係),接下來就高枕無憂了!